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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荆州市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反馈
信息来源:荆州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时间:2023-11-13 09:15

 征集意见原文标题:关于《荆州市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征集意见原文内容链接:http://sthjj.jingzhou.gov.cn/hdjl/dczj/info_834.shtml?id=890

征集意见时间:2023年10月12日-11月11日

征集状态:已结束

结果反馈:

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一览表

序号

反馈单位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1

荆州区人民政府

第四十五条“矿山生态修复”无内容,建议作如下补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沮漳河流域矿山生态修复的监督管理,全面完成沮漳河干支流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要充分考虑区域特点和条件,采取符合自然规律的生态修复措施,分类施策,恢复生态和修复地形地貌景观。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加强对生产矿山生态环境保持修复工作的监督实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可以将政府集体经济组织、社会投资者关于生态保护修复要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各类指标专属权、资本进入退出路径、投入回报等权利义务整体纳入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合理开展修复后的产业化利用。

已采纳

2

荆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建议对该《条例》第十五条【自然保护地管控】相关内容进行修改:沮漳河流域内不涉及自然保护区,涉及湿地公园,建议该《条例》不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相关内容。对第四十一条【公益林天然林保护】相关内容进行修改:沮漳河流域内不涉及天然林,建议删除天然林相关内容。

已采纳

3

第四十二条【湿地保护和修复】内容进行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沮漳河流域湿地建设与保护,科学实施湿地修复项目,逐步恢复河流、湖泊、湿地的自然联通,防止湿地面积减少和生态退化。

已采纳

4

建议第四十五条【矿山生态修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沮漳河流域矿山生态修复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整合资金投入,按照“属地负责、分级治理”原则,统筹推进矿山生态修复任务落实。 要充分考虑区域特点和条件,科学选择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方式,采取符合自然规律的生态修复措施,综合运用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两种手段,因地因时制宜、分区分类施策,恢复生态和修复地形地貌景观。

已采纳

5

荆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建议适当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和《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不予采纳,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和《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是上位法,是依据,而不是引用。

6

荆州市农业农村局

第三十三条增加: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划和区域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划定本行政区域沮漳河流域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市、县 (市、区) 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沮漳河流域水产养殖的监督管理,鼓励和支持水产生态健康养殖。水产养殖者应当开展循环水、洁水养殖,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药品,开展水产环境和养殖尾水治理。”修改为“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沮漳河流域加强水产养殖监管,水产养殖者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养殖,采取措施使水产养殖尾水达标排放。”

已采纳

7

荆州市应急管理局

建议删除第三十四条或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 (市、区)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尾矿库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尾矿库联合巡查和隐患排查制度。”

已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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