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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生态环境“12369”服务热线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每天一问一答
信息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 发布时间:2020-03-28 21:43

一、企业审批类

1、问:疫情期间企业的环评审批怎么做?

答:实行“不见面”审批。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期间所有生态环境审批事项原则上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鄂汇办”手机客户端、湖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网上办理,最大限度实现“零跑腿”。

2、问:临时性建设项目怎么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答: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实验等三类临时性建设项目可以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上述项目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应按规定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3、问: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民生保障类项目如何审批?

答:对省、市、县三级政府明确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生猪规模化养殖等民生保障类项目直接开辟绿色通道,提前介入提供环评审批指导,依法最大限度简化项目环评内容。

技术评估工作可采取观看视频录像、查看卫星地图照片或现场拍摄照片、专家网上函审、网络视频会审等方式开展。对暂不具备开展项目踏勘条件且环境风险较小或可控的项目,允许疫情结束后根据需要补充开展。

4、问:疫情期间企业的排污许可如何审批?

答:①通过全国排污许可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申请和核发,对需要现场核查的通过照片、视频等方式代替现场核查,疫情结束后再进行现场核查。

②在核发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排污许可证时,对需要整改的可适当延长整改期限,待整改完成后,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

5、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如何审批?

答:①新建医疗废物处置主体设施及其配套污染治理设施全面建成,经辖区生态环境局审核达到运营条件的,在疫情期间可开展应急处置。

 ②对经技术审查存在问题需要整改,但环境风险较小的,采取远程视频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发证。

 ③疫情防控期间,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到期自动延续,延续时间不计入新的许可有效期。

 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计划和申报登记网上备案。

二、资金支持类

6、问: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有哪些污染治理资金支持?

答:按照生态环境部、财政部要求,生态环保有关专项资金可向疫情重点地区倾斜,支持医废应急处置等。对于纳入国家、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省财政统筹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未能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但在支持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中作用突出的医废处置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1000万元以内),省级财政按照贷款合同签定日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0%给予贴息。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且符合污染治理条件的复工复产企业,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延期缴纳环境保护税。

三、企业监管类

7、问:对于复工复产的企业将采用哪些措施监管?

答:①对复工复产的企业,无群众举报、无自动监控数据超标、无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或曾经无主观故意违法行为、企业自行监测规范开展的,可以不开展现场检查和监测工作。纳入随机抽查的企业,可适当延迟,或通过企业传送照片、视频等方式代替现场检查。

②对复工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通过上传机构采样、运输、实验室分析视频,调取监测报告及原始记录进行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调检查。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人员协助市县环境监测站开展应急监测,并协调指导做好监测人员和实验室安全防护。

8、问:对于受疫情影响而产生环境问题的企业(单位)该如何查处?

答:①对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企业(单位),可按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②对因配合疫情管控停工停产导致经营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罚款的企业(单位),可以不加处罚款(滞纳金)或暂缓(分期)缴纳罚款。

③对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的环境治理、提标改造、问题整改等无法按原计划完成的企业(单位),允许适当合理延长时限。

④对假借疫情防控影响故意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⑤对医疗机构、临时性集中隔离场所、医疗废物转运和处置机构、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和集中供电供热设施存在环境问题的,特事特办,主动帮助指导做好问题整改。

四、群众权益

9、问:发现企业疫情防控期间一直在作业生产,未停工该怎么办?

答:如果企业存在环境污染问题,可向生态环境服务热线“12369”进行投诉,将如实记录,及时交办处理。对于该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是否能够继续开工生产,可以向辖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咨询。

10、问:企业复工复产,会不会以牺牲市民合理的环境权益为代价?

答: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停产休市,对国民经济造成一定冲击,同时影响着我们的衣食住行。国家各个部门纷纷出台相关政策帮扶企业复工复产,助推经济复苏。企业复工复产应遵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如果存在突出环境问题,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环境执法部门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排污企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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