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承办部门提出的书面建议和方案中应当包括开展澄清正名的理由,不实举报的主要调查过程、主要证据、认定依据、调查结果以及开展澄清正名时间、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实施澄清正名时,承办部门应当先向受到不实举报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反馈有关情况,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与该单位党组织一起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澄清正名。
(一)书面澄清。向被反映人送达澄清正名函,载明澄清事项、澄清机关和时间等。
(二)当面澄清。派员当面向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事实,所派人员不少于2人。
(三)会议澄清。适当选择在该单位领导班子会议、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干部职工大会、群众代表大会等会议上予以澄清正名。
(四)通报澄清。在一定范围内印发文件、通报等予以澄清正名。
(五)媒体澄清。经由媒体扩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可通过适当媒体平台予以澄清,消除影响。
以上澄清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