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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报微课堂 第二十一个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 《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为受到不实举报干部澄清正名工作办法》⑤
信息来源:荆州日报 | 发布时间:2020-09-13 16:38


  第十一条采取会议澄清、通报澄清、媒体澄清等公开方式的,实施前应当征求澄清对象本人意见,尊重其意愿。

  第十二条采取会议方式澄清正名的,可视情邀请不实举报中涉及的其他单位、人员或者有关组织参加。

  第十三条在选拔任用、换届选举、交流任职、评先评优等期间,对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纪检监察机关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后,及时开展澄清正名工作。

  第十四条承办部门应当在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澄清正名工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向澄清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作出说明,并告知后续工作安排。

  第十五条澄清正名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承办部门应当将相关情况反馈本机关信访举报、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并及时将相关材料归入干部廉政档案备查。

  承办部门为乡镇、街道纪委的,应将有关情况向县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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