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若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是因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勇于创新、敢于担当等原因导致他人诬告、错告的,澄清正名完成后,可建议有关党组织予以重点培养。
第十七条在澄清正名工作中,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向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出具的书面材料,不得涉及核查工作细节和个人隐私。
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规公开或者泄露举报人信息。
第十八条对未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但通过网站、论坛、微信等方式,在公开场合传播散布的,相关内容属于纪检监察业务范围且经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后,认定为不实举报的,澄清正名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纪检监察机关派驻(出)机构、国有企业和高等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澄清正名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纪委监委信访室承担。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3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