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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德泰工贸股份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涉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时间:2022-04-01 10:35

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提供单位】湖北省荆州市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荆州市沙市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承办人】曾平、王昌华

【案例名称】荆州市德泰工贸股份有限公司违法排放水污染

物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例类型】水环境违法

【当事人】荆州市德泰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荆州市德泰工贸股份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涉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

一、案情简介

荆州市德泰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泰公司”)是一家针织印染加工企业。该公司针织印染项目于2008年底建成,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于2018年11月26日经原荆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2018年12月4日通过项目竣工验收。该项目配套建成1300吨/日污水处理站,现日排水量700吨。

2022年1月12日至13日,荆州市沙市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荆州市德泰工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污水处理站工作人员投放污水处理药剂不当,印染废水处理未达到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入南北排渠内造成渠内水质中主要污染物COD浓度为74mg/L、氨氮浓度为3.25mg/L,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中V类标准值的0.85倍和0.62倍。

2. 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造成生产废水超标排放。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二、查处情况

(一)行政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行政处罚情况

2022年1月24日,针对荆州市德泰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荆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荆州市德泰工贸股份有限公司立案查处,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处罚款26万元。

三、案件启示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破坏环境事事必追责,不可把生态环境作为谋取利益的牺牲品,案件中涉案企业环境管理松懈,企业负责人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造成该案发生。本案对此类污染环境的违法案件的了生敲响了警钟,实现了惩罚一个、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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