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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陵县江北农场三分厂炼铅厂涉嫌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时间:2022-03-16 10:35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21日下午,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江陵县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对江北农场三分厂一炼铅厂非法炼铅活动进行查处。

非法炼铅场所车间现场生产情况

经勘查,该炼铅厂位于两湖渠南侧,江北农场三分厂原液化气站内。现场炼铅设备处于运行状态,厂房内烟气弥漫,厂区内储存有大量废旧蓄电瓶,拆解后的电瓶塑料外壳四处散落,有一座烧煤的窑炉,现场可见一部分生产废水、车间冲洗废水通过车间北侧小洞流至车间北侧空地,一部分废水经破损塑料管收集至车间西北侧蓄水池,蓄水池边有一台潜水泵,潜水泵连接水管通向车间厂内北侧水塘,厂内北侧水塘未进行硬化、防渗处理。

经调查,该炼铅厂负责人李小华于2021年9月租赁该场地并于同年10月施工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非法从事废旧蓄电池回收、破碎、铅块冶炼(废旧蓄电池破碎后,塑料颗粒外售,含铅部分进行现场冶炼,制成铅块后外售)。

经核查,该炼铅厂在湖南、江西等地购进废旧电瓶60余吨,拆解废旧电瓶60余吨,非法炼铅近35吨。

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江陵县分局与江陵县公安局联系湖北天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有限公司,将非法冶炼铅块全部转运至湖北天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有限公司内封存,同时委托湖北天欧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厂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北侧水塘的生产废水pH值为3.5、化学需氧量超标6.1倍、氨氮超标1.1倍、总磷超标1.7倍、铅超标5.7倍。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附表显示,该厂收购、拆解、炼铅使用的废旧电瓶均属危险废物HW31含铅废物,而该炼铅厂并未取得任何相关证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该行为系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并涉嫌污染环境犯罪。

二、查处情况

2021年12月21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江陵县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江北农场三分厂一厂房内有人从事非法炼铅活动,我分局局长张绪龙同志对此高度重视,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赶赴举报现场,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固定了证据完成了取证。

  

对非法炼铅场所配电设施进行查封

经研判该企业的相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并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我分局于2021年12月24日将该案移送湖北省江北农场公安局。该案件已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湖北省江北农场公安局立字〔2022〕1号),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三、经验做法

(一)筑牢群众基础,填补监督空缺。本案的第一信息来自于群众举报,广大的群众基础丰富了环境违法行信息渠道。将群众举报信息作为发现违法问题的重要途径,通过举报消除生态环境安全隐患、协助查处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将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深度融合。

(二)把握关键环节,做实证据链条。本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在现场勘察过程中,善于观察和把握每一个细小环节,紧密结合现场勘察时收集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分别展开调查和询问,现场勘察笔录准确、详实,调查询问笔录逻辑链条清晰,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为下一步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定性和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发挥协作优势,确保打击实效。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第一时间与公安部门通报案情,主动沟通协调,及时启动部门联动机制,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部门固定证据的全面性、责任认定的准确性,保障案件顺利移交和公安刑事立案侦办。将生态环境犯罪刑事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有机结合。

案件联系人: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江陵县分局侯黄鹂

联系电话:15335875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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