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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天佳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违反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时间:2022-04-01 10:36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月7日,石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湖北省天佳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天佳公司正常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浸油设施废气收集罩的门未密闭,导致在生产改性沥青防水卷材过程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污染环境。

二、查处情况

湖北省天佳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封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2022年1月7日,石首分局对天佳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依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中罚款幅度裁定,石首分局对天佳公司查处如下:

(一)责令该公司立即对产生含有机废气的设施进行密闭生产,并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

(二)处以罚款贰万元(2万元)。

三、案例评析

(一)全面落实“双优化”活动要求,深入企业开展帮扶指导,体现生态环境执法温度。

(二)进一步强化业务培训,提升执法人员发现问题的能力,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精准打击。

(三)始终保持“严”的主基调,通过查处一起,达到震慑一片的作用,持续加大执法力度。

(四)行政处罚与环境整改相结合,行政处罚只是手段,督促企业积极落实整改,依法合规生产经营,才是环境监管与生态保护的终极目标。

天佳防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密闭照片

天佳防水整改后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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