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典型案例】——湖北厚发养殖发展有限公司未按国家环保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案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时间:2023-06-26 11:32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4日,石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刘军、李杰对湖北厚发养殖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该公司危险废物贮存仓库未按照规定设置标识标牌;2、该公司未按照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贮存仓库;3、该公司危险废物仓库内的医疗废物(针头、针管、过期兽药)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混合堆放。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和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二、查处情况

针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2023年3月14日石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刘军、李杰立即对湖北厚发养殖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和取证,第一时间要求该公司进行整改,并于2023年3月16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荆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荆环(石)责改字【2023】03号和《荆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荆环(石)罚告字【2023】03号,2023年4月11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荆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荆环(石)罚字【2023】03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

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中,“表88未按国家环保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罚款幅度裁定”的情形。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湖北厚发养殖发展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按照要求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库房,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要求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管理,完善贮存仓库、包装袋的表示、标志;2、处以罚款人民币拾陆万元。

三、案件启示

本案件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后能做到第一时间对责任主体进行勘验调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拍摄取证,切实贯彻落实了局领导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指示精神,起到了打击一点,震慑一片的效果,让企业形成一种不想违法、不敢违法的思维模式。


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