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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荆州市沙市区张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收集危险废物案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时间:2023-06-26 11:34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沙市区分局在利用无人机巡查中,发现荆州市沙市区合心村1组附近堆存大量白色垃圾。现场核查为张某某于2022年6月开始在此处从事废旧塑料回收经营活动,分拣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壶露天贮存,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08、废物代码:900-249-08),未采取防护措施,废机油壶残留的废油溢流地面,存在环境污染隐患,且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查处情况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情况

2023年3月2日,针对张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于3月7日下达《查封决定书》(荆环(沙)查字〔2023〕1号),查封废机油壶300千克 ;3月7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荆环(沙)责改字〔2023〕2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荆环(沙)罚告字〔2023〕2号),3月24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荆环(沙)罚〔2023〕2号),处以罚款壹拾万元(100000)。

三、案件启示

一是科技助力,拓宽执法广度。利用无人机等科技设备,对执法人员现场勘察视野受限、隐蔽盲区等不足形成有力补充,着力排查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处置等环节环境风险情况,提升了执法取证的精准性和时效性。二是落实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治污主体责任。部分产废单位对危险废物的处置不重视,生态环境部门督促指导全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在“湖北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中进行申报登记和管理计划备案,及时掌握本辖区产废单位情况。不定期开展线上巡查,督促产废单位加大转移频次、动态清零,从源头扼杀环境安全风险。三是重拳出击,展现执法力度,坚持零容忍、敢碰硬的原则,解决群众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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