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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武汉明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案
信息来源:荆州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时间:2023-06-28 16:27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2日,江陵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张亚平(17050015411)、张东方(17050015407)、张彩虹(17050015415)对新元素(湖北)新型墙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新元素(湖北)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全权委托武汉明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理企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新元素(湖北)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因生产区西北边因雨水过大,导致2号沉淀池内循环水水位上涨,为防止沉淀池内的循环水溢出,流向外环境,将2号沉淀池内的循环水抽入厂区内污水管网内,发生事故后武汉明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企业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里的要求及时启动应急方案。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二、查处情况

针对此情况,2023年3月22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江陵县分局大队执法人员当即进行了现场调查和取证,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3年3月22日向该公司下达《荆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法〔202310及《荆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荆(江)〔2023102023年4月6日向该公司下达《荆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罚〔2023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结合《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荆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该单位于2023年4月10缴纳伍万元元罚款。

2023年4月12日,武汉明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我分局递交了整改图片,2023年4月17日江陵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张亚平(行政执法证号17050015411)、张东方(行政执法证号:17050015413)对武汉明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违法行为已经整改完成。

三、案件启示

本起案件对整个江陵县的企业单位都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应急方案的重要性也得以体现,日常生产中各企业应加强对应急预案演练的重视,做到防患于未然,在紧急情况发生时,才能做到临危不乱,遇事不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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