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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江陵县某食品有限公司不按规定设置排污口案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时间:2023-08-04 16:08

一、案情简介

2023年5月31日,江陵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入河排污口溯源排查发现,江陵县某食品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将废水进行回用,做到不外排。而是擅自在厂区外东南方设置排污口,将废水暂存池的废水通过该排放口外排至外环境。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该排口未向外环境排放废水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款的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二、查处情况

2023年5月31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江陵县分局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和取证,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3年6月6日向该公司下达《荆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法〔202325及《荆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江)〔2023252023年7月3日向该公司下达《荆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罚〔20232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八十四条第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同时结合《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荆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该单位于2023年6月26缴纳贰万元罚款。

三、案件启示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排污单位在从事生产活动中必须依法经营,不得以污染环境为代价,损害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安全。通过案例,再次提醒排污企业,建设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设立排污口,规范排污,做到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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