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典型案例】——湖北聿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案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时间:2023-09-15 08:25

【案例提供单位】湖北省荆州市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荆州市江陵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承办人】张亚平、张东方、张彩虹

【案例名称】湖北聿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案

【案例类型】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

【当事人】湖北聿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聿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7月28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第十一轮次)工作人员对湖北聿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帮扶,发现该公司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存在流速反吹、自动标定、零气入口、氧气出口管路未正连接问题。2023年8月7日,江陵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张东方(17050015407) 、张彩虹(17050015415)、张亚平(17050015411)对湖北聿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设备存在不正常运行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二、查处情况

2023年8月7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江陵县分局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和取证,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3年8月23日向该公司下达《荆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荆环(江)法〔202334号及《荆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荆环(江)罚告〔202334号、2023年8月30日向该公司下达《荆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荆环(江)罚〔202332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同时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修订版)表 36 违反监测设施、监测数据或排放口设置法律规定罚款幅度裁定荆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一是强化学习运用。强化对大气监督帮扶检查组在线监测设施检查方式方法的学习,会同在线监测设施运维方将此方法运用在在线监测设施检查中,指导和督促辖区企业正常使用、正常运行在线监测设施。

二是强化整改落实。收到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检查组信息反馈后,立即派员对企业在线监测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复查,查验企业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一步督促企业做好运行维护工作。


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