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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荆州市必旺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信息来源:荆州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时间:2024-01-04 10:51


【案例提供单位】湖北省荆州市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荆州市江陵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承办人】张亚平、张东方、张彩虹

【案例名称】荆州市必旺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例类型】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当事人】荆州市必旺科技有限公司

荆州市必旺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1日,江陵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张东方(17050015407) 、张彩虹(17050015415)、张亚平(17050015411)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气浮池内有含有污泥的生产废水(水质呈黑色)通过白色PVC管排至厂区外未做防渗漏的收集池,收集池内有大量污泥及黑水。执法人员立刻委托湖北天欧检测有限公司对收集池内的水质进行取样。

根据2023年5月18日湖北天欧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天欧检委字[2023]842号,显示该收集池内水质化学需氧量为4.76×104mg/L、氨氮为189mg/L、总氮为1.03×103mg/L、总磷362mg/L,均超过江陵县乡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化学需氧量为230mg/L、氨氮为25mg/L、总氮为30mg/L、总磷3mg/L)。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二、查处情况

针对此情况,2023年5月11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江陵县分局大队执法人员当即进行了现场调查和取证,对该公司生产线进行查封。

2023年5月12日执法人员向该公司下达《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江)查202392023年5月16日下达《荆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法〔2023202023年5月18日下达《荆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荆(江)202314及《荆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停产整治事先(听证)告知书》荆(江)停告202312023年5月24日向该公司下达《荆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罚〔202317及《荆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荆(江)责停202312023年6月11日向该公司下达《荆州市生态环境局解除查封决定书》(江)解查2023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同时结合《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荆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拟对该公司相关责任人行政拘留。该单位于2023年11月1日缴纳万元罚款。

三、案件启示

四个配套办法施行后,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开展常态化的环境执法行动,以及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严厉打击偷排偷放、超标排污、违法倾倒等环境违法行为,守法经营、依规生产、达标排污已成为大多数企业的普遍共识。但就在当前如此高压的环境形势下,本案中企业仍然铤而走险,仍然利用暗管违法排放污染物,违法性质非常恶劣,针对这种主观恶意的情形,不能仅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等处罚方式,必须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给予严厉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该公司涉嫌私设暗管排污行为,已构成行政拘留条件,必须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有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处以人身处罚,才能形成有效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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