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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松滋市瑞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涉嫌篡改、伪造自动在线监控数据案
信息来源:荆州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时间:2024-03-15 16:25

【案例提供单位】湖北省荆州市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湖北省荆州松滋市分局

【承办人】王明云、李飞

【案例名称】涉嫌篡改、伪造自动在线监控数据

【案例类型】自动在线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

【当事人】松滋市瑞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松滋市瑞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涉嫌篡改、伪造自动在线监控数据案

一、案情简介

松滋市瑞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明公司”)是一家污水处理企业,主要负责松滋市城东工业园污水处理,其日常污水处理运维工作委托第三方松滋科亮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亮公司”)负责

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移交的《松滋城东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废水排口的分析报告》案件线索,2024年1月24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荆州市生态环境局及松滋市分局执法人员松滋市瑞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及其运维方松滋科亮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

经核实,瑞明公司涉嫌篡改、伪造企业自动在线监控数据。

具体内容为:瑞明公司将污水处理厂运维管理委托给科亮公司后,当发现总磷、总氮等数据即将超标或已经超标后,科亮公司的管理人员即擅自进入企业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设备站房,对总磷、总氮自动监测设备进水管内样品进行人为干扰,达到使总磷和总氮数据下降的目的,造成数据失真。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四条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意干预环境监测活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五)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或仪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的;(六)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八)故意改变、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

二、查处情况

2024220日,针对瑞明公司及其运维公司涉嫌篡改、伪造在线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因涉嫌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关于“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之规定,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30号)第3条第1款之规定,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松滋市分局将案件移送至松滋市公安局

松滋市公安局受案后,2月23日以“2.2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为名进行刑事立案。目前,公安机关已传唤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胡某某、谢某某到案接受调查。

三、案例

(一)涉嫌犯罪及时移送,先刑事后行政提升司法效率

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符合“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犯罪的,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于司法机关已经作出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不重复作出行政处罚。

(二)充分利用视频监控等科技手段发现案件线索

该案件线索由省生态环境厅通过对统一安装在企业自动监控设备站房的实时监控视频进行数据分析时发现,在长期跟踪锁定确凿证据后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在我市尚属首例。对于擅自进入自动监控站房,通过物理方式对监测设备的数据分析样本进行调换、稀释、干扰,从而达到改变最终数据真实性的效果,如果没有实时视频监控,这些行为很难被一一发现。后续,将继续使用各种科技手段,对环境违法

行为进行辅助监管,为高标准的环境管理提供坚实屏障。

        

                202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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