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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黄某某(个人)擅自倾倒、堆放磷石膏案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时间:2024-02-29 11:04

一、案情简介

2023年8月18日,松滋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收到松滋市乐乡派出所麻水社区警务室转交案件(编号:42108720230818090611110001),反映在松滋市乐乡街道湖北茂通公司对面工地有渣土车非法倾倒磷石膏,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倾倒磷石膏的点位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宜昌宜都人黄某某口头委托当地货车司机艾某某帮其运送磷石膏,后艾某某又找到孔某某(男,43岁,湖北省宜都市人)驾驶号牌为鄂E77***重型自卸货车和货车司机王某某(男,28岁,湖北省宜都市人)驾驶号牌为鄂E28***重型自卸货车运送磷石膏至松滋市乐乡街道湖北茂通公司对面工地倾倒。经核实,该批次磷石膏为黄某某从宜都洋溪江南洗砂场用货车运输至此地进行倾倒,现场倾倒的磷石膏总量约4车共120吨,现场还有2车未倾倒被公安机关现场截获。

黄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和《湖北省磷石膏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查处情况

1.立即实施紧急查封、扣押。2023年8月18日,为避免证据被隐匿或非法转移,根据固废物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松滋市分局在接到公安机关转交的证物(2台载有磷石膏的运输工具)后当即实行了紧急扣押。并于24小时内下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

2.立案查处,一案双查,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分别同时进行。2023年8月19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松滋市分局决定对该案立案查处,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对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立案调查。9月7日,委托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湖北省天欧检测有限公司对倾倒行为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10月16日,湖北省天欧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意见书》,认定倾倒行为造成的损害较小,量化损害评估金额5485元。2024年2月5日,向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荆环(松)罚字[2024]3号),鉴于其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经集体审议研究决定,减轻其罚款数额,对其行为处罚款5万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710元。

三、案例评析

(一)强化部门联动,联合打击涉磷石膏违法行为。近年来,随着国家和湖北省对磷石膏综合利用率的要求不断提升,一些企业和个人开始铤而走险,向磷石膏产生企业虚报磷石膏用途和去向,在领取磷石膏综合利用补贴费用后,采取露天堆放或填埋的形式,将磷石膏倾倒后丢弃,此种行为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或破坏。作为荆州市唯一产生磷石膏的县级市,年产量300万吨以上,为全面遏制和严厉打击非法倾倒磷石膏的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松滋市分局与松滋市公安局建立了联动机制,一经发现案件线索,由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立案调查,对经生态环境部门初步调查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立即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二)一案双查,建立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制度。案件发生后,在对该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同时,对倾倒点进行检测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的情形,同时又为其行政处罚的减轻提供了充足证据,实现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两不误”。

                               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