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提供单位】湖北省荆州市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荆州市洪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承办人】徐芝祥、叶小明
【案例名称】洪湖市晟鹏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污案
【案例类型】未按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污
【当事人】洪湖市晟鹏畜牧养殖有限公司
洪湖市晟鹏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污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5月13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洪湖市分局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巡查发现,该公司鱼塘边堆有废弃的粗壳干猪粪。经调查了解,由于5月份该公司将发酵床拆除更换为黑膜厌氧沼气池,将发酵床产生的废弃粗壳干猪粪堆放在鱼塘边,未按规定收集、贮存、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二、查处情况
2024年5月19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洪湖市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和取证,并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5月21日向该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荆环(洪)责改〔2024〕29号)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荆环(洪)罚告〔2024〕29号)、2024年6月12日向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荆环(洪)罚〔2024〕23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同时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修订版)表81畜禽规模养殖未按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的罚款幅度裁定,荆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元整(¥52000.00)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无人机等先进设备作为开展环境执法的辅助工具,在非现场监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能够有效帮助执法人员提高发现和收集违法证据的速度和精准度,不断提升环境执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