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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监利市鑫鑫养猪家庭农场未按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污案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时间:2024-06-27 10:35

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提供单位】湖北省荆州市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荆州市监利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承办人】郑昌仕、刘礼双

【案例名称】监利市鑫鑫养猪家庭农场未按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污案

【案例类型】未按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污

【当事人】监利市鑫鑫养猪家庭农场

监利市鑫鑫养猪家庭农场未按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污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3月6日,通过与监利市农业农村局联合排查,发现监利市鑫鑫养猪家庭农场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露天堆放在家庭农场西边农田,未按规定收集、贮存、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二、查处情况

2024年3月6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监利市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农场进行了现场调查和取证,并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3月13日向该农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荆环(监)责改〔2024〕28号)、2024年3月27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荆环(监)罚告〔2024〕10号)、2024年4月18日向该农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荆环(监)罚〔2024〕10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同时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修订版)表81畜禽规模养殖未按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的罚款幅度裁定,荆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通过部门联动执法,及时发现环境问题,并依法依规处置,有效遏制环境问题持续。通过严的监管手段,传导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压力,倒逼养殖业主主动履行污染防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