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提供单位】湖北省荆州市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荆州市松滋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承办人】付建国、魏世华
【案例名称】松滋市金源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固体废物
管理制度”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案例类型】未按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当事人】松滋市金源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松滋市金源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行政处罚案典型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27日,省执法局对该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该公司危废管理存在环境问题,并将线索交办,2024年1月18日松滋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煤气冷凝产生的煤焦油属于危险废物(代码HW11(451-003-11),根据该公司提供的物料进出记录账本显示:2023年产生有煤焦油509.68吨、2022年产生煤焦油567.42吨,两年共计产生有煤焦油1077.1吨。但该公司在危险废物管理物联网上填写的电子转移联单记录显示:其2022年产生及转移处置煤焦油185.72吨,2023年产生及转移处置煤焦油253.59吨。两年共计转移处置煤焦油439.31吨。电子转移联单记录与该公司手工记账本上记录的情形完全不一致,该公司也没有建立专门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不能提供其它证据证明实际产生和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和数量。
二、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关于“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之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进行行政处罚,鉴于该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文书后立即进行了改正,且该项违法行为本身未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环境损害。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松滋市分局决定对该企业减轻处罚,罚款伍万圆整(¥50000.00)。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兼顾包容审慎执法的要求,在当事人立即进行改正违法行为,且该项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环境损害的前提下,对其减轻行政处罚。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原则与底限,更体现了环境执法部门的温度与态度。同时也应不断提升执法检查能力,进一步督促企业加强自身管理,规范建设各类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