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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荆州市非现场执法典型案例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时间:2024-06-28 15:03

荆州市非现场执法典型案例

江陵县某畜牧公司不按规定设置排污口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8日,江陵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利用无人机开展入河排污口巡查时发现,江陵县某畜牧公司新建分场养殖场场区南厂界外雨水排口有水排放痕迹。通过调阅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发现,该公司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南厂界增设一个雨水排口,且未申请排污许可证变更。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同时结合《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非现场监管模式助力执法效能提升。积极运用无人机巡查执法,让先进技术更好赋能生态环境监管和执法工作,借助无人机时效性强、机动性高、巡查范围广等特点,实现第一时间发现问题、第一时间核实问题、第一时间固定证据,让环境违法行为无所遁形。

江陵县某粮油贸易公司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5月17日,江陵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通过无人机巡查发现,江陵县某粮油贸易公司回收粮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露天堆放,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同时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修订版)表43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圆整(¥12000.00)。

三、案件启示

在日常执法监管中,部分环境违法行为出现时间段短暂、地点偏僻,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检查中不易及时发现。采用无人机、视频监控、在线监测等非现场执法检查方式,对现场检查起到了重要补充的监管作用。

监利某公司涉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监利某公司位于监利市城东工业园,于2008年7月建成投入生产,主要从事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

2024年4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发现,监利某公司数据显示3月2日至25日颗料物日均值超过排污许可证30mg/ m³的排放标准;3月10日至17日、19日、20日、22日、23日、25日至30日氮氧化物日均值超过排污许可证200mg/ m³的排放标准。4月份在线监控数据,4月2日至13日、4月16日至23日氮氧化物日均值超过排污许可证200mg/ m³的排放标准;4月23日至26日颗料物日均值超过排污许可证30mg/ m³的排放标准。现场对该公司2024年3月份、4月份在线监控数据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由该公司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二、查处情况

(一)行政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情况

2024年5月17日,我局依法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荆环(监)责改[2024]41号),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5月20日,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荆环(监)罚告[2024]36号),处以罚款23万元。现该公司已新安装电除尘及脱硝设备,确保达标排放。

三、案件启示

我局通过突击检查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控方式,发现企业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此案充分反映出企业环境保护责任意识淡薄,我局第一时间进行立案调查处理,督促企业进行整改。通过此案,说明常态化巡查及线上线下检查工作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