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典型案例】——玉沙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时间:2024-08-30 14:51

【案例提供单位】湖北省荆州市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监利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承办人】郑昌仕  潘瑶

【案例名称】涉嫌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案例类型】重点染源在线监控设施未验收

【当事人】玉沙集团有限公司

玉沙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一、案情简介

    荆州市生态环境局监利市分局执法人员对监利玉沙集团有限公司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进行非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要求确保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6月18日,市生态环境局监利市分局执法人员对玉沙集团有限公司废气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2023年11月废气在监线控设备安装运行至今,未开展比对监测,监测数据为无效数据。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二、查处情况

(一)行政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情况

2024年7月5日,我局依法向玉沙集团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荆环(监)责改[2024]65号),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7月28日,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荆环(监)罚告[2024]54号),处以罚款12万元。

三、案件启示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是生态环境部门对重点企业排污状况进行实时监控的强有力武器,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确保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正常、稳定,数据真实准确,是每个排污单位的责任。针对本案中不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问题,执法人员能够认真分析问题产生原因及影响,不漏任何一个细节,结合违法事实、情节和危害性,督促企业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保障在线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充分利用在线监测数据科技助力环境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