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提供单位】湖北省荆州市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监利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承办人】郑昌仕 潘瑶
【案例名称】涉嫌虚假标记生产工况,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案
【案例类型】重点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弄虚作假
【当事人】玉沙集团有限公司
玉沙集团有限公司涉嫌虚假标记生产工况,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0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监利市分局执法人员在调阅重点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进行非现场检查时发现,玉沙集团有限公司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上生产状态标记为“停运”状态,通过调取该公司生产台账,该公司实际停产时间为2024年2月5日至2月17日,企业2024年2月18日恢复生产后,未在重点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上取消“停运”标记,致使重点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长期处于停产状态。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二、查处情况
(一)行政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情况
2024年7月5日,我局依法向玉沙集团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荆环(监)责改[2024]67号),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7月28日,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荆环(监)罚告[2024]55号),处以罚款42万元。
三、案件启示
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是生态环境部门监督企业的有力助手,排污单位均负有保障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的法定义务,坚守数据真实准确的底线,规范管理、规范运维。但部分企业采取虚假标记设备故障的方式隐瞒超标数据,导致自动监测数据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排放状况,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荆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将以“零容忍”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自动监控设施弄虚作假等行为。
执法人员调阅重点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停产情况
现场检查玉沙集有限公司在线监控设备及生产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