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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荆州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荆环委发〔2019〕7号)
信息来源:荆州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时间:2019-07-22 11:47
荆州市生态环境委员会文件
荆环委发〔2019〕7 号

荆州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荆州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各有关部门:

《荆州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7月22日

荆州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加强柴油货车污染治理,降低机动车船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湖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18-2020年)》(鄂政发〔2018〕44号),《湖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鄂环发〔2019〕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湖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为指导,坚持统筹“油、路、车”治理,建立健全严格的机动车全防全控环境监管制度,大力实施清洁柴油车、清洁柴油机、清洁运输、清洁油品行动,明显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促进城市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二)工作目标。2020年,全市在用柴油车监督抽测排放合格率达到90%,排气管口冒黑烟现象基本消除;全市柴油和车用尿素抽检合格率达到95%,违法销售假劣油品现象基本消除;全市货物运输结构明显优化,与2017年相比,全市铁路货运量增长23%以上,水路货运量增长7.5%以上,集装箱多式联运货运量年均增长20%以上,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30%以上。

二、工作任务

(一)实施清洁柴油车行动

1.加强新车环保达标监管。严厉打击销售不达标车辆违法行为,各县(市、区)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销售的主要车(机)型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60%。指导监督排放检验机构严格开展柴油车注册登记前的排放检验,通过国家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污染控制装置查验、上线排放检测,确保车辆配置真实性、唯一性和一致性,2019年基本实现全覆盖。(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

2.加强在用车环保达标监管。建立完善监管执法模式,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推行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建立完善三部门联合执法常态化路检路查工作机制,严厉打击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基本消除柴油车排气口冒黑烟现象。(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6月1日起,对于驾驶排放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予以处罚。(责任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强化入户监督抽测。督促指导柴油车超过20辆的重点企业,建立完善车辆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台账,并鼓励通过网络系统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传送。对于日常监督抽测或定期排放检验初检超标、在异地进行定期排放检验的柴油车辆,作为重点抽查对象。(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柴油货车管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加大部门联合综合执法检查力度。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需要,督促指导重点企业建设管控运输车辆的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加大对高排放车辆监督抽测频次。加强对高排放车辆的监督抽测,每年秋冬季期间监督抽测柴油车数量,自2019年起不低于柴油车保有量的50%。(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3.强化在用车排放检验和维修治理。加强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2019年年底前,全市全部排放检验机构应向社会公开检验过程,在企业网站或办事业务大厅显示屏通过高清视频实时公开柴油车排放检验全过程及检验结果。自2019年5月1日起,全市严格执行GB3847-2018、GB18285-2018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生态环境部门采取现场随机抽检、排放检测比对、远程监控排查等方式,每年实现对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全覆盖。对于为异地登记的车辆开展排放检验比较集中、排放检验合格率异常的排放检验机构,作为重点对象加强监管。(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强化维修单位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维修企业建立机动车维修治理档案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篡改破坏OBD系统、采用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排放检验的行为,依法依规对维修单位和机动车所有人予以严格处罚。(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

建立完善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2019年年底前,建立实施I/M实现数据共享和闭环管理。督促指导维修企业建立机动车维修治理档案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对维修单位和机动车所有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

4.加快老旧车辆淘汰和深度治理。推进老旧货车淘汰报废。制定老旧柴油货车和燃气车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促进加快淘汰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法实施强制报废。对于提前淘汰并购买新能源货车的,享受财政现行购置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

推动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对于具备深度治理条件的柴油车,应当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深度治理车辆应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和精准定位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督促指导出租车企业制定定期更换出租车三元催化方案。(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5.加快监控体系建设和应用。加快建设完善“天地车人”一体化的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利用机动车道路遥感监测、排放检验机构联网、重型柴油车远程排放监控,以及路检路查和入户监督抽测,对柴油车开展全天候、全方位的排放监控。进一步完善机动车监控平台业务功能,确保排放检验数据实时、稳定传输。加快推进机动车遥感监测能力建设,2019年年底前建成遥感监测平台并与省级平台联网。2020年年底前,完成不少于5套遥感监测设备建设工作。积极推进重型柴油货车安装远程在线监控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加强排放大数据分析应用。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检测、遥感监测、重型柴油车远程监控、路检路查、入户监督抽测等数据的分析应用,通过大数据追溯超标排放车辆生产或进口企业、污染控制装置生产企业、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加油站点、供油企业、运输企业等,实现全链条环境监管。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数据的监督抽查,对比分析检测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重点核查定期排放检验初检或日常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车、异地登记的车辆、运营5年以上的老旧柴油车等。对上述重点车辆排放检验数据的年度核查率达到80%以上。(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

6.推进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单位规模化发展。鼓励专业水平高的排放检验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提供便捷服务,资质认定部门简化办理手续。鼓励支持技术水平高、市场信誉好的维修企业连锁经营,严厉打击清理无照、不按规定备案经营的维修站点。(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

(二)实施清洁柴油机行动

7.严格新生产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管理。2020年年底前,全市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加强对生产、销售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检查,重点查验污染控制装置、环保信息标签等,并抽测部分机械机型排放情况。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进口)的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60%,覆盖全部生产(进口)企业;对在本行政区域销售但非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50%。生产销售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型系族的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严格实施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国家排放标准,根据国家、省相关要求提前实施第二阶段排放标准。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8.加强排放控制区划定和管控。2019年年底前,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加强对进入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作业的工程机械的监督检查。禁止超标排放的工程机械使用,消除冒黑烟现象。(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

9.加快治理和淘汰更新。采取限制使用等措施,促进老旧工程机械治理改造或淘汰。(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按规定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推动老旧农业机械淘汰报废,制定年度任务计划。(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加快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推广使用,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10.推动内河船舶污染治理。鼓励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航运船舶。加强老旧渔船管理,加快推进渔船更新改造。推广使用纯电动和天然气船舶。(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

11.强化综合监督管理。2019年年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等)2020年年底前,新生产、销售的工程机械应按标准规定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推进施工单位信用管理,对使用未登记备案的、不符合高排放禁用区要求的、超标排放设备问题突出的施工单位纳入失信企业名单。(责任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强化船舶燃料油使用监管,依法严肃查处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标准船用燃油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荆州海事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

12.推动港口岸电建设和使用。落实《荆州市船舶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荆州市港口岸电布局建设方案》,加快港口岸电设备设施建设和船舶受电设施设备改造,相关改造项目纳入环评审批绿色通道。新建码头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2020年年底前,长江干线荆州段港口码头基本具备船舶岸电供应能力,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50%以上集装箱、客滚、邮轮、3千吨级以上客运和5万吨级以上干散货专业化泊位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电力公司)

(三)实施清洁运输行动

13.提升全市铁路、水路货运量。按照《湖北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19〕29号)要求,制定出台荆州市交通运输结构调整细化方案,加快推进全市铁路、水路货运网络建设。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未配套建设铁路专用线的在2019年年底前完成规划。到2020年,全市货物运输结构明显优化,铁路、水路承担的大宗货物运输量得到提高。(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地方铁路管理局)

14.推动发展绿色货运。符合运输结构调整方向的铁水联运、水水中转码头、货运铁路及铁路专用线等建设项目,要纳入环评审批绿色通道,优化流程,加快审批。(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应优先采用铁路、水路或管道等运输方式。深入推进多式联运、绿色货运配送示范项目。(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15.优化运输车队结构。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快递、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总使用比例不低于80%。(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城管委)全面实施《湖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2016-2020年)》,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结合城市配送需求,制定城市新能源配送车辆的便利通行政策。在重点物流园区、铁路物流中心、港口等推广使用电动化、清洁化作业车辆。(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地方铁路局、市邮政管理局)

(四)实施清洁油品行动

16.提升油气质量标准。全市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取消普通柴油标准,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加强成品油配送渠道建设,提高油品升级保障能力,确保油品质量。(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

17.加强燃油及清净增效剂和车用尿素管理。推进车用尿素和燃油清净增效剂信息公开。推进建立车用油品、车用尿素、船用燃料油全生命周期环境监管档案,打通生产、销售、储存、使用环节。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和工矿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

18.推进油气回收治理。2019年年底前,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加快推进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全市新建的原油、汽油、石脑油等装船作业码头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设施。2020年1月1日以后建造的150总吨以上的国内航行油船应具备码头油气回收条件。加强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环境监管,保证油气回收设施稳定运行。(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中石油湖北荆州销售分公司、中石化湖北荆州销售分公司)

19.强化销售、储存和使用环节监管。严厉打击销售、储存和使用不合格油品、天然气和车用尿素行为,依法追究相关方面责任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按照《湖北省成品油市场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鄂政办电〔2019〕16号)要求,重点整治无证照经营、非法储存和销售成品油、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油品、偷税漏税等行为。组织开展清除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罐车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从柴油货车油箱、尿素箱抽取样品进行监督检查。到2019年年底前,全市违法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假劣非标油品现象基本消除。(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

三、保障措施

20.完善政策法规。根据湖北省非道路移动机械备案登记和排放标志管理办法,制定贯彻落实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空气质量第三方核查机制,将柴油货车污染治理纳入现场核查范畴(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1.健全环境诚信体系。全市机动车销售企业、发动机制造企业、污染控制装置生产企业、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运输企业、施工单位、汽柴油及车用尿素生产销售企业等企业的违法违规信息,企业未依法依规落实应急运输响应等重污染应急措施的信息,以及相关企业负责人信息,按规定纳入市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对环境信用良好的企业实施联合激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

22.加强税收和价格政策激励。实施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继续落实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研究建立柴油车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激励机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

完善价格政策。积极推行铁路运费“一口价”。落实码头等岸电设施经营企业电价政策,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港口岸电运营商用电,在2025年年底之前,免收需量(容量)电费,研究进一步加大对内河、港口、机场岸电价格政策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电力公司)

23.支持管理创新和减排技术研发。支持开展船舶污染排放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研究。(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研究公路运输节能减排技术新路径,支持“多式联运、互联网+运输”等研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4.加大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力度。加大财政资金投入,重点支持机动车、工程机械及船舶的环境监控监管能力建设和运行维护,以及老旧柴油货车淘汰和尾气排放深度治理。大力支持港口和机场岸基供电,加大技术研发和改造的资金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加强市级机动车环境管理能力建设,2019年年底前,我市达到机动车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成立机动车排污监控机构。2020年年底前,在全市重点港口及重要物流通道上建设空气质量监测站,重点监控评估交通运输污染情况。(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在全市扶持建设1-3座柴油货车排气超标维修治理站,提高行业维修治理能力。(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25.强化目标考核。将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任务完成情况纳入荆州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对工作不力、监管责任不落实、问题突出的地方或部门,由市政府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6.强化公众参与和监督。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活动。引导支持社会公众积极有序参与和监督,建立有奖举报机制,鼓励通过微信平台(微信公众号“12369环保举报”)举报冒黑烟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落实本实施方案的责任主体,要细化工作任务和分工,压实责任,认真监督落实。市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落实本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市生态环境局加强统筹协调、定期调度和监督检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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