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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十六批)
信息来源:荆州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时间:2024-06-02 15:50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十六批        2024 年 6 月 2 日)
序号受理编号交办问题基本情况行政区域问题类型调查核实情况是否属实办结目标处理和整改情况是否办结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1X3HB202405230050荆州市监利市白螺镇工业园玖龙纸业湖北有限公司生产污水暗排长江。监利市调查工作专班人员赶赴白螺镇工业园区长江排口现场检查,随后还检查了玖龙纸业(湖北)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及在线监控室。
1.达标排放情况。该公司按环评批复文件要求建设了一座处理规模为6万m³/d污水处理站,厂内总排口按规定安装了废水流量计、pH值、COD、氨氮、总氮、总磷水质在线监测设备,并与国家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联网。共1个废水总排口,通过查阅在线监测设备平台后发现,该公司在线设备自2022年10月正式联网运行以来,共出现113次小时值数据超标,但未出现日均值超标情况。小时值超标情况,已根据规定标记处理。2024年5月12日下午,荆州市生态环境局监利市分局组织专业监测机构,对该公司废水排放口取样监测,数据显示:COD46mg/L、氨氮0.977mg/L、总氮7.66mg/L、总磷0.04mg/L,属达标排放。
2.污水排江口情况。该公司废水经过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之后,通过监利经济开发区白螺工业园集中排水管道入江排放,排口位于长江监利市白螺镇段(坐标:东经113°16'46、北纬29°36'50.7),批复文号为:鄂环审〔2022〕20号,批复污水排放总量9.93万立方米/天,排放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入河排污口编号为:FA4210230246GY00,入河排污口类型为工业废水排污口,排放方式为连续排放,采用管道+消力池排放入江。
综上,玖龙纸业(湖北)有限公司生产污水排入长江,但属于达标排放。信访人反映事项属实。
属实加强企业的环境监管,加强排污口的日常巡查管理,压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厂区环境保洁,优化治污工艺鉴于玖龙纸业(湖北)有限公司废水出现的小时值超标情况,该公司已按规定予以处理,但存在设备不稳定,超标次数较多情况。对此,监利市人民政府已责成荆州市生态环境局监利市分局与监利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加强对玖龙纸业(湖北)有限公司的环境监管,督促指导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和问题整改,压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优化治污工艺,确保各项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减少异常情况出现,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目前根据查阅在线设备数据未发现超标小时值和日均值超标情况,企业已整改完成。阶段性办结
2X3HB202405230048湖北省荆州市雷迪森(荆州)化学有限公司非法接收处置湖南省益阳市湖南浩森胶业有限公司在2018年至2021年期间生产502胶产生的1.6万吨左右化学危废物。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其他污染(一)浩森胶业与雷迪森公司的关联关系及火灾后物质转移情况。浩森胶业为雷迪森公司的大股东,占股60%,主要生产产品为502(瞬干胶)。2021年8月14日,浩森胶业502(瞬干胶)生产车间厂房发生火灾,无法继续生产,将未被烧毁的设备,原料(氰乙酸乙酯)陆续转移至雷迪森公司。2021年10月22日,运输9车原料和1车反应釜,其中原料共905桶;2021年12月8日,运输36车原料和3车反应釜,其中原料共3437桶;2022年1月21日,运输24车原料和10车反应釜,其中原料共2220桶;2022年6月14日,运输21车原料和15车反应釜,其中原料共2100桶。按一桶装满约160kg计算,原料一共8662桶,重量为1385.92吨左右。信访人反映事项属实。
(二)信访人反映“雷迪森化学(荆州)有限公司非法接收处置1.6万吨化学危废物”的调查情况。雷迪森公司接收的是浩森胶业火灾后未被烧毁的设备和原料。502(瞬干胶)生产工艺中以氰乙酸乙酯为主要原料,辅料为甲醛,在六氢吡啶为催化剂的条件下,通过缩聚反应生成聚合物。脱水后经解压裂解约8—9h即得到产品。氰乙酸乙酯化学性质稳定,热解温度在300度以上。因此,短时间高温不会发生热解,受热后的原料仍然可以继续使用。
2021年8月以来,雷迪森公司多次计划重启项目,因资金问题均未能成功。原料桶存放于雷迪森化学(荆州)有限公司2#戊类和3#戊类仓库。因此,浩森胶业转运至雷迪森公司的物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是生产原料,且并未处置。信访人反映事项不属实。
属实加强对企业的环境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坚决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荆州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已督促该公司坚决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环境管理,不得擅自处置危险废物。阶段性办结
3D3HB202405230054荆州市开发区东方大道皇欣化工有限公司露天堆放化工产品,产生的污水外溢,异味严重。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气,水1.信访人反映“皇欣化工有限公司露天堆放化工产品”属实。2024年5月20日,皇欣化工将场地租赁给协禄化工后,协禄化工在皇欣化工厂区露天存放化工产品融雪剂300吨。该融雪剂是协禄化工从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购入,并签订买卖合同。露天堆放化工产品融雪剂存在扬散、雨淋等环境风险,应转移至仓库内储存。2024年5月27日,协禄化工已经将露天堆存的化工产品融雪剂转移到室内。信访人反映该事项属实。
2.信访人反映“产生的污水外溢,异味严重”不属实。协禄化工经营项目为非食用盐的分装及销售。该场地作为暂存点,不进行分装。不存在污水外溢,异味严重的现象。信访人反映该事项不属实。
属实加强对企业的环境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坚决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荆州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已督促该公司加强环境管理,并将厂区内堆放的化工产品融雪剂转移至仓库内储存。我局将在日后巡查过程中加大对露天堆放物品的监管力度,要求加强防扬散、防雨淋等措施。已办结
4D3HB202405230049荆州市石首市金平工业园湖北康睿木业有限公司:1.喷漆打磨时产生异味严重。2.生产中用电扇扩散油漆灰尘。石首市大气1.关于喷漆打磨时产生异味严重的问题。2024年5月24日现场检查,该公司正常生产,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油漆废气、底漆打磨粉尘由水帘+湿法喷淋塔+活性炭箱+UV光解设施+17m 高排气筒排放;木工车间木质粉尘由中央除尘器+布袋除尘器+沉降室收集,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该公司建有专用喷漆室且封闭式作业偶尔能闻到油漆味,厂外未闻到气味。根据排污许可证要求,每年对有组织废气和无组织废气进行一次检测,2023年1月7日检测有组织废气检测结果未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无组织废气检测结果:1.非甲烷总烃:在该公司上风向设置一个点位,下风向设置两个点位,检测排放浓度为0.08~0.22 mg/m³:2.颗粒物:在该公司上风向设置一个点位,下风向设置两个点位,检测排放浓度为0.097~0.321mg/m³。未超过《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 524-2014),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2.0mg/m³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1.0mg/m³。信访人反映事项属实。
2.关于生产中用电扇扩散油漆灰尘的问题。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常生产,环保设施已运行,由于天气炎热,工人工作区域内临时摆放有多台铁质风扇用于降温,同时可以将打磨粉尘吹入水帘,防止粉尘外散,车间外未发现明显粉尘排放。信访人反映事项属实。
属实组织对该公司有组织、无组织废气进行检测。如检测结果达标,持续做好周边群众的沟通协调,讲明相关政策法规,取得群众的理解和认可。如检测结果不达标,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置。针对信访人反映的事项,生态环境部门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加强执法检查和指导,督促企业严格规范生产。
1.要求企业对排放污染物进行检测,该公司于2024年5月25日与湖北衡安注安师事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环境检测合同,预计2024年6月7日出具环境检测报告,如检测结果达标,持续做好周边群众的沟通协调,讲明相关政策法规,取得群众的理解和认可。如检测结果不达标,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完成时限:立行立改)
2.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环评批复要求,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加强废气、废水处理,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完成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阶段性办结
5X3HB202405230044投诉人对受理编号:X3HB202405100017,类型:其它污染的投诉件办理情况不满意,认为洪湖市政府编报虚假材料谎报办结。提出:一、调查核实栏:1.对信访人的主要诉求洪湖市峰口镇政府环保“一刀切”关停养殖场依法按政策予以补偿问题只字未提;二、是否属实栏里:认定为不属实,是错误的认定;三、办结目标栏里:引导群众走司法诉讼,不满意。认为这是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引导群众走司法诉讼是逃避责任。四、处理和整改情况栏里:经济纠纷;不属于生态环境破坏问题,投诉人认为政府关停养殖场,依法按政策给予补偿天经地义。五、是否办结栏:已办结。投诉人认为合理合法诉求至今未解决,未拿到分文补偿,问题没有解决。洪湖市(一)“对信访人的主要诉求洪湖市峰口镇政府环保“一刀切”关停养殖场依法按政策予以补偿问题只字未提”,不属实。1.该场属于限养区,且未按时按要求完成畜禽粪污治理达标整改,关停该养殖场不属于“一刀切”。依据《关于印发洪湖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该场被划定在限养区范围内。根据《关于印发洪湖市畜禽养殖场关停和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在畜禽粪污治理达标整改范围之列。同年5月以“污水处理不合格,无养殖档案”等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后,工作专班多次上门告知政策及整改工作要求,但均未按时限和通知要求完成达标整改。2.明确养殖场关停及拆除4间宿舍补偿标准。一是关于养殖场关停补偿问题。按照工作方案规定,对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在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关停搬迁的,给予规模养殖场一定的奖补政策,但对限养区畜禽养殖场关停没有奖补政策。按照《关于落实畜禽养殖场关停补偿资金及资金分配方案的请示》,关停畜禽养殖场经验收达标后按照砖混最高100元/ ㎡给予奖补,即416603元。二是关于拆除4间宿舍补偿问题。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场员工宿舍应属于辅助性用房,依据相关文件以最高标准予以补偿,加上地坪、树木等补偿共计73040元。以上两项补偿应得489643元。
(二)“是否属实栏里:认定为不属实,是错误的决定”,该件主要反映经济纠纷,不属于生态环境领域生态环境问题,反映事项不属实。该场关停后,张某夫妇多次以关停补偿问题向中、省信访部门和各级职能部门采取走访、信件、邮件和电话形式进行上访,洪湖市、峰口镇信访部门多次约访,解释告知政策依据、补偿标准和金额,以及协调处理其诉求问题,但其诉求很高难以达成协调解决。此前,张某多次向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其诉求问题,洪湖市对其诉求问题逐一进行了调查回复,对其诉求不属实、不合理的情况依照相关文件、政策据实进行了说明。
(三)“引导群众走司法诉讼,不满意。认为这是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引导群众走司法诉讼是逃避责任”,不属实。峰口镇主要领导每月与其见面协调积极回应诉求,想方设法协调解决其问题,但始终因诉求过高调处未果。根据有关信访处理程序,峰口镇于2021年4月14日向张某当面下达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其表示不接受,并申请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洪湖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应得补偿为489643元的意见,同年6月26日荆州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维持的意见。但张某坚决不接受不同意。本着合理合法原则,如果对于补偿标准有异议,其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裁定。
(四)“经济纠纷,不属于生态环境破坏问题,投诉人认为政府关停养殖场,依法按政策给予补偿天经地义”,不属实。
依照上述关停和整改工作方案文件规定:“全市限养区和适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在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环保整改”,该场未按要求和时限完成达标整改,其属于限养区畜禽养殖粪污处理整改不达标关停对象,不能享受洪政办发〔2017〕24号文件中关于畜禽养殖场关停奖补政策。参考2018年全市环保整改行动关停畜禽养殖场补偿标准,对养殖场整改去功能化并签订《关停协议》,经验收达标后按照最高100元/ ㎡给予奖补。该场应参照此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五)“投诉人认为合理合法诉求至今未解决,未拿到分文补偿,问题没有解决”,不属实。
依照相关程序要求,补偿款项已提存至峰口镇财政所专户,峰口镇于2024年4月19日上门告知补偿款领取事宜,其拒绝领取补偿款项。此前投诉人要求比照关停和整改工作方案文件中对禁养区关停标准,比照涉及214省道改线中拆除群众正房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同时要求对2018年以来养殖场关停后未运营损失予以计息赔偿,三项合计达199万元。此三项要求诉求过高,无政策法理依据支撑,且不接受荆州市、洪湖市关于其诉求问题的复核处理意见,导致长时间协调处理未果。因此,其反映问题不属实。
不属实充分做好沟通的同时,引导群众采取司法途径解决问题。近年来,张某夫妇以养殖场关停补偿问题多次到镇、洪湖市、荆州市上访,通过各种渠道方式向国家信访局、省信访局以及其他部门进行信访。峰口镇坚持每月约访张某,向其宣传相关政策法规,想方设法协调解决其诉求问题,做好其稳控工作,但其拒不接受荆州市、洪湖市关于其诉求问题复核处理意见,坚持把向上信访作为解决其诉求问题的唯一途径。
近期,张某夫妇3次向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其诉求问题,洪湖市收到交办件后,于2024年5月13日、5月21日、5月24日安排工作专班约访,回应其诉求问题,稳控情绪,协调解决补偿问题。下一步,洪湖市仍将继续积极协调处理张某夫妇诉求问题,本着合理合法的原则,保障其正当权益,引导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诉求问题。
已办结
6D3HB202405230046荆州市沙市区朝阳社区兰樾府小区周边24小时进行施工,施工噪音高达70分贝,严重影响周边居民造成生活。沙市区噪音信访人反映事项属实。此信访件与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件重复。
(一)2024年4月25日,在该项目施工期间,区城管局就联合朝阳街道综合执法中心和朝阳路社区工作人员上门宣传大气污染防治和施工期间不要扰民(含噪音)等工作,并告知施工方若需夜间施工要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夜间施工许可。
(二)该施工方在未取得《建筑工地夜间施工管理联系单》的情况下仍多次在夜间10点之后施工作业。朝阳街道朝阳路社区书记多次对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各项规定施工,特别是夜间施工扰民问题要解决好,且必须办理夜间施工许可,项目负责人现场也做出承诺。
(三)该项目于5月6日取得建筑工地夜间施工管理联系单,期限为5月6日至5月26日止。现项目处于地下室施工阶段,因混凝土浇筑工艺要求,分别在浇筑地下室底板、顶板、梁柱、剪力墙时需要连续性浇筑,混凝土需求量大,确实偶尔持续在夜间施工。
(四)5月24日,接到交办件后沙市区城管局联合朝阳街道综合执法中心继续上门宣传大气污染防治和施工期间不要扰民(含噪音)等,并督促施工方减少噪音扰民影响。
(五)5月27日晚上门巡查督办夜间施工情况,未发现该工地夜间施工行为 。5月27日施工方再次提交了夜间连续性浇筑混凝土的请示,目前未有任何批示。
(六)5月28日下午和晚上,分别对该工地噪音进行了实地检测,检测结果昼间平均值为59分贝,夜间平均值为60分贝,虽均未超过70分贝,但依然可能对周边居民生活造成影响。
属实沙市区加大巡查力度,强化日常监管,督促施工单位优化施工安排,严格落实环保措施及管理要求,减少噪音扰民影响,还市民健康乐居环境。已督促施工单位就噪音问题立行立改,具体措施如下:
1、墙体砌筑、钢材焊接、模板铺设、钢管搭设等安排在白天作业;
2、钢筋、加气块砖、模板等材料进场及吊装安排在白天作业;
3、晚10 点之后停止作业。
下一步,我区将举一反三,城管部门及属地加大巡查力度,强化日常监管,督促施工单位优化施工安排,严格落实环保措施及管理要求,减少噪音扰民影响,还市民健康乐居环境。
阶段性办结
7D3HB202405230035荆州市洪湖市乌林镇石码头村三组,有人将河沙堆在村口,大车运输砂石时产生噪声和扬尘。洪湖市大气(一)反映“荆州市洪湖市乌林镇石码头村三组,有人将河沙堆在村口”事项,经调查核实情况不属实。工作专班进行现场核查。该河沙临时堆场于2024年4月15日投入使用,土地产权属长江新材洪湖有限公司,不属于村或集体所有,在经营中未侵占他人土地,信访人反映“有人将河沙堆在村口”事项,不属实。    
(二)反映“大车运输砂石时产生噪声和扬尘。”事项属实。该堆场建有隔离围挡、洒水车、雾炮机、砂石料覆盖防尘网等扬尘污染防治设施。洪湖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按检测程序现场进行噪声检测,检测结果为51dB(东邻1户居民门前)、53dB(作业面场界),显现噪声未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65dB的标准,该堆场夜间不作业。检查发现该场在运输作业过程中存在运输车辆密封不严实,围挡和防尘网有破损的情况,会产生噪声和扬尘。信访人反映“大车运输砂石时产生噪声和扬尘”情况属实。
属实对信访人反映事项,要求该堆场严格进行整改,加强对运输车辆日常监管,合理安排作业时间,消除对周边环境影响。一是迅速开展核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洪湖市分局、洪湖市城管执法局、洪湖经济开发区组织专班第一时间对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核查。
二是严格监督执法。洪湖市城管执法局对2辆运输车辆密封不严实的行为进行了立案,5月26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罚款1万元,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预计5月29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是坚持立行立改。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洪湖市分局要求该河沙临时堆场严格落实扬尘管控主体责任。转运车辆全覆盖,加密雾炮洒水频次,合理安排运输时间等措施已完成;对堆场场界破损围挡于5月27日完成更换;对非作业面更新防尘网于6月5日完成。
阶段性办结
8D3HB202405230014荆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大道101号湖北三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私设管道,每天凌晨4:00至6:00点偷排化工废水至市政管网。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信访人反映“湖北三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私设管道”的情况属实。2023年12月,荆州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擅自将厂内污水处理厂外排水池与园区工业污水收集主管网连接。由于该公司微生物采油剂项目环评审批和省生态环境厅复核时,工业废水是要求“零排放”。2023年12月11日,我局已对该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目前,该私设管道已拆除。信访人反映该情况属实。
2.信访人反映“每天凌晨4点至6点偷排化工废水至市政管网”情况不属实。荆州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对该公司雨水排口进行取样检测未发现氟化物超标和偷排现象。2023年11月,为加强监管,该公司在雨水排口安装在线监控,未发现存在主要污染物氟化物超标的现象。该公司微生物采油剂项目环评审批和省环境保护厅复核时,工业废水要求“零排放”。该公司工业废水是生产工艺直接回用,并不外排。信访人反映该情况不属实。
属实加强对企业的环境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坚决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废水的环境管理目前,该公司已开展雨污分流,建设有生活污水和雨水排口等2个外排口。该公司大门口的排口系雨水排口,已在排污许可证注明,不是私设管道。
荆州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已督促该公司坚决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环境管理,坚决杜绝私设管道和偷排废水的行为;协助属地和住建等部门,加快雨污分流整改验收。
已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