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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二十二批)
信息来源:荆州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时间:2024-06-08 22:01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二十二批        2024 年 6 月 8 日)
序号受理编号交办问题基本情况行政区域问题类型调查核实情况是否属实办结目标处理和整改情况是否办结责任人被
处理情况
1D3HB202405290071荆州市松滋市刘家场镇桃丰村5组一家露天采石的公司:1.噪音扰民。2.扬尘弥漫。3.排放废水导致村民生活用水变黑,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松滋市噪音,大气,水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有2件同类信访,本次第三轮中央环保督察期间,有1件同类信访。松滋市刘家场镇5组一家露天采石的公司实为松滋市奎石矿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以8007万元通过竞拍取得宏清矿区的采矿权,矿区总面积245.5亩(其中工业广场40.93亩),储量2200万吨,设计规模:建筑骨料200万吨/年。2021年4月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松滋市分局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了批复。目前属于在建矿山,正在进行工业广场设备安装、场地硬化及矿山清表、矿区道路等建设,未正式投产。
1.噪音扰民情况属实。噪音产生源主要为工业广场开挖和运输所致,现开挖工作已经基本结束,噪音较前期有大幅下降。5月11日对施工现场最近点农户进行噪音检测,昼间监测结果分别为45.3db(A)、63.9db(A),达到环境质量标准,但噪音确实会给居民生活带来一定困扰。
2.扬尘弥漫情况属实。目前该项目属于建设期,扬尘事实存在,其扬尘产生源主要为道路修建、场区建设等工程建设所致,企业在施工过程中采取了覆盖、清扫、洒水、雾炮喷淋和湿法作业等方式减少扬尘。
3.排放废水导致村民生活用水变黑,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情况不属实。桃丰村已经实现自来水全覆盖,该村五组范围内无饮用水取水点,该企业目前属于建设期,无涉水施工,无污水产生,所以不存在污染水质行为。
属实针对噪声和扬尘问题,荆州市生态环境分局松滋市分局定期开展环境监管,确保噪音和扬尘排放稳定达标,要求企业必须按照环保要求,健全环保制度,完善环保设施,确保排放达标,减少噪音和扬尘对周边群众的影响,密切回应群众关切,确保群众认可,得到群众理解。严格依法双征,依法解决双征矛盾。(一)整改情况。针对企业道路建设过程中,存在噪声和扬尘污染的情况,进行立行立改,已严格落实以下措施。
(1)减噪情况:一是选择有遮挡的地方进行啄石作业,降低噪音的传播。二是施工作业与周边村民作息时间避开,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干扰。三是要求在运输过程中经过民居减速、慢行,降低噪音排放。
(2)扬尘控制整改情况:一是已购买覆盖网1000卷,覆盖10万㎡;二是已购买2万元草籽,播撒3万㎡;三是安排2台洒水车在道路作业区进行不间断喷洒;四是投入4台雾炮对重点区域进行喷淋;五是安装10台喷雾装置对作业区进行喷洒;六是运输过程中加盖遮尘装置,减少粉尘;七是每天聘请5名村民对周边道路进行清扫。
(二)处理情况。
(1)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松滋分局已对企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荆环(松)责改〔2024〕30号),责令松滋市奎石矿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堆存矿业固体废物和违法排放粉尘的行为,限十五日完成现场整改。
(2)2024年5月11日已下达立案通知书
阶段性办结
2D3HB202405290057荆州市石首市团山寺镇王家场村5组有一个废品厂,拆解的旧电池、燃气表、橡胶等固体垃圾随意堆放在农田,造成土地污染、散发刺激性气体。石首市土壤,大气(一)关于石首市刘某废品回收仓库拆解的旧电池、燃气表、橡胶等固体垃圾随意堆放在农田,造成土地污染的问题属实。2024年5月30日调查专班到现场检查,发现该废品回收仓库当日未生产,仓库内(已进行水泥固化)堆有少量未拆解的报废天然气表,仓库外及一处自留地露天堆有大量未拆解的报废天然气表和已拆解完的天然气表零部件(橡胶、塑料、铁制品),属于一般固废,不产生废水和金属碎屑,不会对土地造成污染。废旧天然气表里面有少量5号电池(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属于豁免管理),拆解废旧天然气表时,工作人员用编织袋把5号电池收集后堆放在仓库内。信访人反映事项属实。
(二)关于石首市刘某废品回收仓库散发刺激性气味的问题属实。该废品回收仓库外露天堆放有大量废旧天然气表,未采取任何防护及遮挡措施。因废旧天然气表中均残留有少量天然气,有异味产生。
属实制定整改方案.要求经营户对露天堆放的废气燃气表进行清理;团山市镇协助经营户另行选址。1.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刘某废品回收仓库于2024年5月30日之日起停止拆解作业。
2.团山寺镇政府督促刘某废品回收仓库在2024年6月10日前将露天堆放的废旧天然气表及拆解后的零部件(橡胶、塑料、铁制品)进行转运。
3.团山寺镇政府协助刘某办理各项行政许可手续,另行选址,预计2024年6月底前完成。2024年5月31日,团山寺镇政府和刘某同到团山寺镇黄古山村老村部进行初步选址。
阶段性办结

D3HB202405290051荆州市石首市紫薇路到鸿雁路之间有个污水沟,周边居民区的生活污水直排到此沟里,污水沟中有生活垃圾漂浮,脏乱不堪,夏天时水体发臭,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石首市水,大气信访反映的污水沟是红星渠紫薇路至鸿雁路之间段,长约100m,沟渠南北侧为城中村居民自建房,房屋紧邻渠道,距离渠边较近,原先居民生活污水直排入渠,2023年我市已开始整治该渠道,目前还在整治建设过程中。
(一)关于周边居民区的生活污水直排到此沟里,污水沟中有生活垃圾漂浮,脏乱不堪的问题属实。经核实,该段沿线排口主要为城中村住户污水散排排口,居民生活污水未经过处理直排入渠,生活垃圾漂浮为周边居民丢弃入渠后,在渠道水流作用下,渠道水面部分区域形成漂浮垃圾。
(二)关于夏天时水体发臭,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问题属实。经核实,石首市城区地势较为平坦,红星渠水体流动缓慢,该段在前期进行截污施工时,多次遭遇居民阻工,部分支管及接户管施工无法进行,导致散排污水目前还未收纳至污水管道,污水直排进入渠道,随着气温升高,微生物分解活动加剧,大量消耗水体中溶解氧,有机物分解释放发臭物质,使水体发出臭味,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属实通过在渠道两侧新建截污管,收集渠道两侧污水排口流出污水,最终流入城南污水处理厂处理。石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已启动该区域多条水系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通过在渠道两侧新建截污管网,将渠道两侧污水排口流出的污水收集后,接入城南污水处理厂处理。同时,为改善渠道内水质,对渠道内淤泥进行清理,解决内源污染问题,从而达到净化水体目的。
截至目前,红星渠渠道整治工程已进入尾期,清淤工作已全部完成,截污主管已完成,支管及接户管完成1550m,完成总工程量的75%。因阻工协调等原因,剩余130m污水接驳点管道及400m接户管暂未完成。目前石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联合街道社区,进一步加大现场协调力度,解决相关问题后立即进行施工,计划6月30日前完成剩余130m污水接驳节点管道以及400m接户管施工。施工完成后,该段目前的直排污水将统一收集至污水管网系统,届时紫薇路到鸿雁路之间渠道水体发臭和生活垃圾漂浮问题将得到解决。
阶段性办结

D3HB202405290042荆州市沙市区柳林水厂取水泵船上的生活污水(厕所污水)直排长江。各部门检查时将排污口封闭,检查后又打开。沙市区2024年5月30日,对荆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柳林水厂)进行了现场核查;6月3日上午,再次现场核实。该公司排污许可证属于登记管理,有效期限2022年8月8日至2027年8月7日。
1.关于柳林水厂取水泵船上的生活污水(厕所污水)直排长江的问题属实。2021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荆州海事局通告》要求,对所有泵船进行封堵,公司并对相应的文件出具管理办法与规范。柳林取水泵船现有2艘,1#泵船用于日常生活和生产,2#泵船只用于生产,每天安排3人进行值班值守。为满足值守人员生活需求,配备有洗手间及洗浴室,产生的生活污水统一收集至船舱内污水收集箱,利用水泵及管道抽送至江岸上的化粪池,定期由环卫部门抽运。经询问,在2024年以前,泵船上的生活污水是统一收集至船舱内污水收集箱,其中,上清液排入长江,底部“黑水”运至江岸化粪池由环卫部门处理,现场负责人提供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1日生活垃圾运输服务协议及2023年缴费票据。由于对环境保护管理的疏忽,平时巡察不到位,泵船上运行人员使用淋浴间和厕所不规范,导致船舱内收集箱装满后上清液溢流,间接导致污水直排长江。2024年4月份,企业着手进行升级改造,将泵船上的生活污水利用水泵及管道抽送至岸上的化粪池(,定期由环卫部门处理;目前,已完成相关改造工作,原有的上清液排放口已堵死。
2.关于各部门检查时将排污口封闭,检查后又打开的问题不属实。经询问调查,2024年4月份改造前,排污口是固定式的无法临时封闭,并且各部门检查都是临时通知的,时间上也无法做到检查时将排污口封闭,检查后又打开的情况。
属实荆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对相关生活饮用水取水泵船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杜绝生活污水直排长江的行为发生。一是举一反三,自查自纠。荆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柳林水厂)2024年4月份,已完成升级改造,将泵船上的生活污水利用水泵及管道抽送至岸上的化粪池,定期由环卫部门处理;同时,荆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正对相关生活饮用水取水泵船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将立即整改,杜绝生活污水直排长江的行为发生。目前已按现有标准进行全面巡查封堵泵船排水口及排水管,已增设污水回收装置。
二是提高认识,加大投入。加强员工环保培训,提高员工环保意识,严格按照公司取水泵船防治污染规定及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进行操作;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体系,加大环保检查与监督力度,确保及时发现并纠正环保问题;加大资金和资源投入,对取水泵船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进行改造升级,提升自动化程度,更换能适应当下环境和范围的污水处理设备,确保生活污水排放设施长期有效稳定运行。
三是加强监管,严格执法。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荆州水务集团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沙市区分局将强化日常监管,定期对柳林水厂取水泵船进行巡查,严禁生活污水排入长江,如发现偷排生活污水行为,将依法依规立案查处。
下一步,荆州市沙市区将持续开展工业企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排查,深入查找企业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逐项建立问题清单,实行台账管理,筑牢生态环境安全底线。
已办结

D3HB2024052900311.荆州市经开区东方大道延伸线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异味严重,周围居民、学校、幼儿园聚集,影响非常大。2.反映多次,未得到解决。经开区大气(一)荆州市经开区东方大道延伸线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异味严重,周围居民、学校、幼儿园聚集,影响非常大属实。该公司周边建有窑湾居民区、滩桥中学、幼儿园和超市等。主营业务为杀虫剂系列产品,原辅料的装卸、使用等过程中会造成部分无组织异味散出,虽然未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但其中较为明显的异味因子会对周边居民的生活造成影响。
该公司废气污染物主要防治设施及在线监测设施系统长期稳定运行,在线监测数据已平台联网。2021年,该公司在厂界安装了3台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仪器;2022年,环保部门在该公司厂界安装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仪器。经核查在线数据均稳定达标。该公司定期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检测公司,开展自行监测。2024年4月检测结果均符合《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排放浓度限值。2024年5月15日、31日凌晨,对该公司三氯化磷、硫磷生产废气排放口,乙酰甲胺磷综合尾气RTO焚烧尾气排放口,污水处理厂RTO焚烧炉尾气排放口的氯化氢、VOCs、氨气和氯气等废气主要污染物的有组织排放情况,氯气、氯化氢、氨气和非甲烷总烃等废气主要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情况,进行了检测,结果表明,均符合《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排放浓度限值。虽然未超标,但确实有异味对周边居民的生活造成影响。信访人反映事项属实。
(二)反映多次,未得到解决不属实。2023年年初至今,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坚持每晚3名执法人员,开展园区异味夜间巡查,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建立了一整套“5小区+5企业”网格化大气污染物(尤其是恶臭因子)的在线监测系统网络,定期开展数据比对监测,并通过显示屏向群众公开。建成1套化工园区空气质量监测微站,不定期开展溯源监测。在不利扩散气象条件和不利风向下,提前预警提示。通过“人防+技防”的严格管控,涉该公司新厂区异味诉求件从2023年1至5月份的13件下降至2024年1至5月份的4件,周边异味情况得到了好转。反映情况不属实。
属实加强对企业的环境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坚决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不断提升周边居民满意度。荆州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将加大对园区涉气企业夜间巡查和监管频次,持续开展夜间巡查。
(一)科技引领,强化管理。一是加强对化工类企业的环境监管,坚决防止企业偷排大气污染物。通过用电监控装置,强化对企业污染物治理设施的运行监管,督促企业切实加强环境管理。有针对性地开展“一企一策”技术帮扶,从问题成因、检查环节、突出问题、整改建议等方面着手,推动形成“锁源-交办-整改-反馈-督办-评估”闭环工作模式,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及技术水平。二是扩大环境管理覆盖面。督促企业运用leak detection and repair技术,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对化工装置潜在泄漏点进行检测。及时发现企业存在泄漏现象的组件,进行修复或替换,实现降低无组织泄漏排放的效果。督促企业加强对跑冒滴漏现象的管控,尽量杜绝无组织排放现象发生。三是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推进会,指导企业制定一企一策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尽可能减轻企业对周边小区、幼儿园和居民等造成不利影响。
(二)预警监测,数据公开。建成1套化工园区空气质量监测微站,提升预警监测能力,完善智能监管体系。建立“小区+企业”网格化大气污染物(尤其是恶臭因子)的在线监测系统网络,定期开展数据比对监测,监测数据通过显示屏向群众公开。严管严控,消除异味来源。强化预警管控,充分发挥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控的作用。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和风向变化,在不利扩散气象条件和不利风向下,提前预警提示。
(三)认真履职,加强巡查。生态环境分局坚持每晚3名执法人员和2名企业代表,共同参与夜间巡查(包括双休日和节假日),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开发区分局主要领导率先向群众公开手机号码,主动接受群众反映问题。主动上门,到小区门口与群众见面,准确掌握诉求,及时化解矛盾。对重点投诉人群开展点对点沟通交流,防范化解信访矛盾。及时处理居民异味投诉,不断提升居民满意度。
阶段性办结

D3HB2024052900231.荆州市江陵县郝穴镇化工工业园位于长江边,最近工厂距离长江仅200m,每天晚上十点以后有企业偷排有毒气体。2.曾经向当地环保部门举报,环保部门未查实通报排放企业具体名称。江陵县大气目前,江陵县沿江产业园共入驻化工企业14家,均已安装废气在线监控或替代监控设备,但在线监控设备仅能监测重点企业有组织废气排放,无组织排放监测存在短板。
(一)关于化工工业园位于长江边,最近工厂距离长江仅200m的问题。根据《关于印发湖北省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任务清单的通知》要求,江陵县已全面完成省市下达的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任务,任务完成时间分别为国洋科技、普厦化工等2家企业于2019年12月18日完成就地改造、转产等任务并通过验收;荆祥科技、志翔化工、新景化工、长润新材料、顺丰生物、凯文生物、鑫城普瑞等7家企业于2020年12月23日完成搬迁,就地改造、关闭等任务并通过验收;荆陵科技、宇鹏科技等2家企业于2022年12月5日完成关闭任务并通过验收;新元生物于2023年1月12日完成关闭任务并通过验收;博宇科技、普星生物等2家企业于2023年4月7日完成关闭任务并通过验收;琪乐生物、瑞雅生物等2家企业于2023年7月14日完成关闭任务并通过验收。目前,江陵县沿江1公里标准范围内无化工企业,也无小作坊。故该信访情况不属实。
(二)关于每天晚上十点以后有企业偷排有毒气体的问题。2024年5月11日至今,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江陵县分局每晚安排专人至沿江产业园进行巡查,巡查期间各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在线监控设备也无异常,均显示正常,未发现园区内企业存在偷排的现象。但大部分化工企业原料及产品均有刺激性气味或恶臭性气味,生产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废气存在异味,这些气味虽未超过排放标准,但在极端天气、气压低、风力大情况下异味较重。又因夜间企业生产电费价格较低,企业在夜间加大生产负荷,导致夜间异味更为明显。故该信访情况不存在,但园区周边确实存在异味情况。
(三)关于“曾经向当地环保部门举报,环保部门未查实通报排放企业具体名称”问题。2024年5月20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三批)进行了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对荆州市时洁塑业有限公司、湖北福泽欣油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北金瑞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处理情况。故“曾经向当地环保部门举报,环保部门未查实通报排放企业具体名称”情况不属实。
属实在化工园区建设大气监测固定微站,对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实现全覆盖,进一步强化园区恶臭气体溯源的能力。一是落实智能化监管。加快推进化工园区大气监测微站建设,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对四气(CO、SO2、NO2、O3)、两尘(PM2.5、PM10)、气象五参(温度、湿度、风速、风向、气压)等多项参数监测,并将数据接入江陵县化工园区应急指挥综合平台,实现远程监测,远程警示,污染源严格防治的目标。通过空气微站实现监测与监管协调联动,24小时对大气污染进行监管。目前,化工园区已完成26个大气监测固定微站的建设(其中区域VOCS电子围栏5个,扬尘监测站5个,恶臭气体监测微型站16个),另有2台大气监测移动微站已进入采购程序,后续将根据实际需求在化工园区建设大气监测固定微站,对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实现全覆盖,进一步强化园区恶臭气体溯源的能力。
二是坚决全面整改。依据《2024年荆州市环境重点监管名录》要求,督促荆州市新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对废气在线监控设备补充甲苯、甲醇、丙烯醛监测因子,并尽快实现与省生态环境厅联网;对于未按要求建设自动监测、未按时与省厅联网的企业,依法严肃查处。贯彻落实《关于开展荆州市2024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指导荆州市新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福泽欣油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清洁生产,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下一步,江陵县将按照工业源废气治理方案,推动完成年度整改任务,并将于近期聘请有关专家入驻,邀请第三方检测公司对我县工业园区敏感点进行监测,协同推进精准治污,确保重点任务全面整改销号,同时进一步压实部门责任,建立常态监管和定期会商机制,及时分析研判和解决问题,确保我县工业源大气治理取得长效。
阶段性办结

D3HB202405290020对信访件D3HB202405170006边督边改公示结果不满意:1.公示说的刘某并没有被立案查处,非法所得不止4.25万元。2.公示说回填土被转运至出厂地,但实际上并没有。江陵县土壤(一)关于“刘某并没有被立案查处,非法所得不止4.25万元”的问题不属实。2023年9月,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江陵县分局对龙抬头商贸项目磷石膏堆存责任人刘某立案查处,处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25万元。根据2023年9月6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江陵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刘某的调查询问笔录,每吨磷石膏收取20元处理费,共计4.25万元,无相关交易记录及合同,且为现金交易,目前证据无法指证刘某有其他违法所得。故“刘某并没有被立案查处,非法所得不止4.25万元”情况不属实。
(二)关于“公示说填土被转运至出厂地,但实际上并没有”的问题不属实。2023年9月18日,项目方将工地内约2100方磷石膏转运至荆州市新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厂房(位于江陵县城东工业园区)内临时堆存。2024年3月4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江陵县分局根据调查溯源情况,将新元生物厂房内堆存的磷石膏组织转运至来源地嘉施利(荆州)化肥有限公司。故“填土被转运至出厂地,但实际上并没有”情况不属实。
不属实彻底清理龙抬头商贸城堆存磷石膏。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外来磷石膏非法堆存摸排。目前,暂未发现新的磷石膏非法堆存点位。已办结